杭民发〔2010〕141 号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规定,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杭州市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调整为16000元,西藏服役的按40000元发放。
二、2010年度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发给: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为32000元;
2、获得军队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为160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为128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为80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为3200元;
6、荣获优秀士兵的,奖励金为800元。
三、市区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和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仍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待金发放到位。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征 兵 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标准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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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