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10〕142号
关于调整2010年杭州市区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详见附件3)。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当地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给予补足。
四、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五、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六、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优抚标准。
七、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10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2010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3、2010年杭州市区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标准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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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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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