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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5-19 23:17:17    杭州市民政局

杭民发〔2010〕5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浙政发〔2009〕78号、浙国税发〔2007〕17号及浙民工〔2010〕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对象与重点单位

持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为本次年审对象。本次年检重点单位:1、平时信访和举报较多的; 2、增值税退税金额较多的;3、残疾人增减变化较频繁的;4、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薄弱、劳动安全保护设施欠缺的;5、以往年检年审被要求整改的;6、2009年1月1日后新申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年审认定资格标准

1、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工资。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措施。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时间要求

全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时间自3月中旬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3月中旬至4月30日为企业自查及区、县(市)普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为市对区、县(市)福利企业抽查阶段;5月26日至6月30日为各地市交叉代表省工办复合验收汇总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国税、地税、残联共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高效率、高标准、严要求、重落实的原则,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效率,严格按照资格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维护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严肃性。

2、企业在自查中如实填好《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并对自查表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自查结束后,即书面向各区、县(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要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各区、县(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收到企业报告后,对检审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标准的,予以认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或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区、县(市)应于5月1日前将年检数据汇总并作出书面总结,上报普查结果。

3、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小组在各区、县(市)普查的基础上,按重点被检单位或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复检,做出维持初审或纠正初审的复审意见,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4、不按期申报年检年审认定的福利企业,视为企业自愿放弃福利企业资格。所辖区、县(市)民政部门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对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但符合浙政发〔2009〕78号相关条件的,可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6、对本市跨区的区管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暂由企业原主管民政部门与企业所在区税务部门协商,共同做好上述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其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资料仍由原民政主管部门归口核报。

7、各部门在年检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加强反腐倡廉,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纪律,坚持原则,干净年检。

五、报批程序

1、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区、县(市)检审为初审(又称普查),初审结束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签署普查意见并加盖单位章;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此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抽查结束后加盖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专用章及单位章,报省厅审批。

2、对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整改限期为20天,由企业所在区、县(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所辖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复检,复检合格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如期满仍不符合标准的,主管民政部门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凭三级审核认定通过并盖章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减退税手续。

六、年检年审认定机构

市和区、县(市)应建立相应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实施有关工作,工作小组由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派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负责。

 

附件:杭民发[2010]57号附件.doc

 

                 

市 民 政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残  联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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