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10〕54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经杭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持股会)均应参加2009年度年检。登记日期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市文联、市科协、市社联、市红十字会、市体育总会免予年检。
二、年检内容和年检材料
(一)年检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
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报告书(2009年度)》;
2、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外,其余材料均须一式三份同时上报。
三、年检时间安排及方法
1、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各社会团体收到年检通知及报告书后,应当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我检查,并对2009年度工作作出总结,填写年检报告书。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社会团体应当于4月15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于4月30日前填写初审意见。按照登
记管理机关统一约定的时间报送年检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采取以上门年检为主,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我局上门办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其他社团的年检材料在业务主管
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由社会团体(持股会)于5月31日直接报送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我局将于6月30日之前作出年检结论,社团(持股会)
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工作要求
1、《年检报告书》要如实、完整填写,如有缺项,不予受理。
2、社会团体(持股会)必须提供审计报告,不提供审计报告的作年度检查不合格处理。2009年6月30日后已经审计的社会团体,可以凭当年审
计报告免予审计。
3、财务审计报告由社团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要反映以下内容: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资助)、接受社会捐
赠的资金使用情况;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是否制定;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出现违规开支和挪用工作经费发放福利;有无出现社团资
产被挪用等。
五、年检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的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处罚。拒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年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统一标记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年检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网
”(网址:www.hzmjzz.gov.cn)等媒体上对社会团体的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附件:1、时间安排表
2、会计师事所联系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邵华、葛卫平, 联系电话:85058587,85055651)
主题词:民政 社会团体 年检 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1
时 间 安 排 表
|
时间 |
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 | |
|
5月12日 |
上午 |
市经委、市贸易局 |
|
下午 |
市经合办、市司法局、市文联、 | |
|
5月13日 |
上午 |
市台办、市侨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 |
|
下午 |
市总工会、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 | |
|
5月14日 |
上午 |
团市委、市卫生局、市建委 |
|
下午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
|
5月19日 |
上午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下午 |
市体总、市残联 | |
|
5月20日 |
上午 |
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
|
下午 |
市工商局、市信息办 | |
|
5月21日 |
上午 |
市科协会 |
|
下午 |
| |
附件2
会计师事所联系录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
延安路484号(市政府综合楼)5号楼214室 |
沈怡 |
85175708 13906532799 |
|
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
北山路岳庙栖霞岭18号(华北饭店内辅楼二楼) |
崇栩 |
13336097140 |
|
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
|
杭州市湖墅南路260号七楼 |
于建平 |
13456991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