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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2010-3-18 11:39:17    杭州市民政局

杭民发〔2010〕54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经杭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持股会)均应参加2009年度年检。登记日期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市文联、市科协、市社联、市红十字会、市体育总会免予年检。

二、年检内容和年检材料

(一)年检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

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报告书(2009年度)》;

2、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外,其余材料均须一式三份同时上报。

三、年检时间安排及方法

1、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各社会团体收到年检通知及报告书后,应当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我检查,并对2009年度工作作出总结,填写年检报告书。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社会团体应当于4月15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于4月30日前填写初审意见。按照登

记管理机关统一约定的时间报送年检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采取以上门年检为主,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我局上门办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其他社团的年检材料在业务主管

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由社会团体(持股会)于5月31日直接报送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我局将于6月30日之前作出年检结论,社团(持股会)

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工作要求

1、《年检报告书》要如实、完整填写,如有缺项,不予受理。

2、社会团体(持股会)必须提供审计报告,不提供审计报告的作年度检查不合格处理。2009年6月30日后已经审计的社会团体,可以凭当年审

计报告免予审计。

3、财务审计报告由社团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要反映以下内容: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资助)、接受社会捐

赠的资金使用情况;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是否制定;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出现违规开支和挪用工作经费发放福利;有无出现社团资

产被挪用等。

五、年检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的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处罚。拒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年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统一标记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年检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网

”(网址:www.hzmjzz.gov.cn)等媒体上对社会团体的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附件:1、时间安排表

      2、会计师事所联系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邵华、葛卫平, 联系电话:85058587,85055651)

 

 主题词:民政   社会团体   年检   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1

时 间 安 排 表

时间

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

5月12日

上午

市经委、市贸易局

下午

市经合办、市司法局、市文联、

5月13日

上午

市台办、市侨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

下午

市总工会、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

5月14日

上午

团市委、市卫生局、市建委

下午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5月19日

上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下午

市体总、市残联

5月20日

上午

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下午

市工商局、市信息办

5月21日

上午

市科协会

下午

 

 

附件2

会计师事所联系录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延安路484号(市政府综合楼)5号楼214室

沈怡

85175708

13906532799

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山路岳庙栖霞岭18号(华北饭店内辅楼二楼)

崇栩

13336097140

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

 

杭州市湖墅南路260号七楼

于建平

134569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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