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区、县(市)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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