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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44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
2、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44号)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