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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杭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2008-12-3 16:11:06    杭州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2008年杭州市区

 

 

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关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04147号)文件精神,按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杭州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89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9549元为基数,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相应增长。现将2008年各类人员的优抚金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17352元/人·年,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14100/人·年,因病一至四级伤残人员10848/人·年。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当地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给予补足。

三、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四、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五、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优抚金标准。

六、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优抚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

七、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08年杭州市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2、2008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

标准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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