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民发〔2007164

 

 

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福企办、募办、移民办、慈总办、帮扶中心、信息中心:

《杭州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评估实施细则》已经第4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出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市法制办。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917

 

 


杭州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起草、

审查和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杭政办函2003250号)、《杭州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杭府法20051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民办2007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或以我局为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用以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废止、审查、公布和评估,应当遵守本细则。

局机关内部公文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制定和发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授权本机关或者包括本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第六条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并且需经过该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与该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市政府领导协调后联合发布或者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并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互联网或在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条件许可的,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可以参照立法听证的规定进行。召开座谈会应当做好记录。

在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时,应当刊登拟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联系人和电话等。

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的方式只能作为其他征求意见方式的补充,不能作为征求意见的唯一方式。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一般采用会签形式,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政策法规处对照杭府法200515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对拟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若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的,经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研究同意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拟生效日期25个工作日前,报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收集并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文件电子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行政管理的现状、出台文件的必要性及文件主要内容等)一式两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有关材料;

(五)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六)若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提交与相关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起草并收集下列材料后报市法制办法律审查。

(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提请审查的函一式两份;

(二)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

(三)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查意见一份。

第十五条  我局或以我局为主联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我局负责报送市法制办。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文件的具体实施日期,实施日期原则上应规定在发布日期30个工作日之后。需要提前实施的,应当在提请法律审查时特别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满6个月后,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如有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了相关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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