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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问答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以“春风行动”为总载体,不断探索做好对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新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低保救助成效显著。“十五”期间,我市在完善低保政策、规范低保管理、落实配套措施等方面都有新的举措,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1年至2005年,全市享受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按年累计达到27.43万人(次),发放低保金22421.59万元。低保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低保对象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目前我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为224—320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130—240元/人·月。
——集中供养工作巩固发展。为全面推进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改善集中供养基础条件,提高五保对象保障水平,各地普遍改扩建或新建了敬老院。目前全市有敬老院154所,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5093人,集中供养率89.71%;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1240人,集中供养率97.79%。
——医疗救助全面展开。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十五”期间,市政府及各区、县(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医疗救助政策,实现了医疗救助的全覆盖。至目前,全市已对20472人(次)实施了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6174.11万元。
——危房改造任务有效落实。2004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市已完成3895户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
此外,社会捐助、结对帮扶、节日走访等活动普遍开展。我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集中供养等专项救助为主体,以其他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架构已基本形成。
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具体的办理程序等作一介绍。
一、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问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第二条第一款:“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2:低保政策中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哪些收入?
答:根据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含生活必需品)。
问3: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问4:居民提出的低保申请由何处受理?
答: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工作。
问5: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有何规定?
答:《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城镇居民为6个月,农村居民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二、有关五保供养工作
问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问7:村民要求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村民要求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问8: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什么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村民提出要求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须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9: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哪“五保”?
答: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通俗地讲,“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教)。
问10: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基本供养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除上述所列的基本供养内容外,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教育和医疗保障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问11: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几种?
答:农村五保供养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是指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并由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是指五保供养对象居家供养,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
倡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形式。但一般来讲,对患有传染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适宜居家供养。
问12: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如何给予保障?
答: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保障问题,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问13: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有关医疗救助工作
问14: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根据市及各区、县(市)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城乡低保对象;
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是纳入市级及区、县(市)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
四是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困难人员。
问15:救助对象如何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和户口簿、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时间,各区、县(市)均有具体规定。因此,医疗救助对象应根据其户籍所在区、县(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间内及时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问16:哪些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有效核定费用?
答: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当年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开支范围并由个人承担的自负部分医疗费,属于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有效核定费用。
问17:医疗救助按什么标准给予补助?
答:医疗救助标准,杭州市区及各区、县(市)的医疗救助政策均有明确规定。如杭州市对市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救助对象当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实行“零起点、不封顶”的救助方法,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计核定医疗救助金。对救助对象当年的普通门(急)诊自负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
目前,我市各区、县(市)的医疗救助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采用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计核定医疗救助金的方法,有的区、县(市)还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四、有关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问18:哪些农村家庭可以纳入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范围?
答:根据我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其现有住房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应进行改造的,均属于危房改造范围。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也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问19:农村贫困家庭要求危房改造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答: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问20: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金如何给予保障?
答:按照“个人出一点、集体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落实。为推进全市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2004年以来,市政府每年都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各地进行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五、有关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
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问21: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05]233号)规定:凡市区(不含滨江、萧山、余杭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招工安置及未享受过市、区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年龄测算以2003年6月11日为基准日。在此之前征地农转非的,以2003年6月11日的实际年龄为准;在此之后征地农转非的,按依法批准征地之日的实际年龄为准。
问22: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100元,区财政承担50元。经确认属该文件发布之前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可在2006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属该发布之后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在依法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问23: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怎样申请生活补贴?
答:首先是填写《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的相关内容,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其次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该表的相关栏目加盖公章,提供征地批文、征地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
问24:生活补贴对象是怎样予以审核确认的?
答:生活补贴对象的确认,是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审核盖章,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问25:享受生活补贴对象怎样进行核销?
答: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遇有本村(社区)补贴对象亡故等需要核销的情况,应及时填写核销表,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予以注销。在补贴对象亡故等需核销情况发生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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