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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历史悠久的社会实体,社区建设的实践客观上也源远流长只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因,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古就有互帮互助、共同兴办公益事业乃至实行自治的传统;我国城市基层社区,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展了一些社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制定颁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按照这个条例的要求,各地城市基层政府设立了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并且按照居民的居住地区成立了居民员会,从而形成了区、街、居三级法定性社区和三级基层系。在五六十年代,作为城市微型社区的主体组织的居民委员会程度不同地开展了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向当地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等相当现在社区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步伐加快,城市基层社区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街道办事处承担着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发展经济、优抚救济、社会治安、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调解、群众生活等数十项任务。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了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和协助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为全面启动社区建设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转轨的要求,全国各地城市普遍开展了社区服务活动。许多城市建立了社区服务领导机构,形成了一套责任明确、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制定了社区服务的发展规划,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把社区服务纳入了有计划、有组织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要求,社区服务发展成社区建设,在全国广泛开展了社区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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