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具备上述条件后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筹备登记,二是成立登记:
1、筹备成立的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意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筹备进度)。
2、成立登记的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报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等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