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民发[2004]141号文件精神,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10320元/人·年,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8400元/人·年,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6360元/人·年。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