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所需证件
 
一、受理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杭州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杭州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杭州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明:
     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交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发给《离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237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戒坛寺巷21号
    联系电话:85152671
    电子信箱: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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