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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
二、服务内容: 咨询、登记、管理、年检、培训等。 1、登记程序: 政策法规咨询——提供申办材料: ——受理——进行名称预审(由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索取名称预审表,填好后报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批准生效)。提供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申请报告——主办单位批复和执业许可证——场所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登记、发证(3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公告:经依法登记后在当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2、变更登记程序(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法人(负责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文件) ——办公场所变更:(申请报告、变更表、办公场所证明、登记证书正、副本等) ——名称变更:(申请报告、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章程修改草案、印章、登记证正、副本等)
3、注销登记程序(30日内完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书; ——登记证书正、副本; ——所有印章和财务银行凭证; ——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4、年度检查程序(每年5月31日前完成) ——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报登记机关核定,合格者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合格印章。不合格者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处罚决定。 ——年检公告——在当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规范服务、为民解难管理规定》(试行)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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