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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本市各类社会团体和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
二、服务内容 咨询、登记、管理、年检、培训等服务工作。 1、社团成立登记程序 政策咨询->提供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登记报告、社团法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备案表、成立大会决议、章程可行性报告(由发起人写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筹备情况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筹备的批复、拟定的领导成员名单(简历)、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公场所证明、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名单、已联络会员名册等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受理审查->当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答复->出具刻章、立户证明。
下达批复成立文件,颁发社团登记证书,社团召开成立大会(准予成立登记批复下达之日30天内完成),成立登记公告。
2、社团变更登记程序 (1)法人代表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变更登记表、法人或负责人登记表、社团会议作出变更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件、社团登记证正副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办公场所(联络地址)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变更登记表、办公场所证明、社团登记证正副本)办理变更登记。 (3)社团名称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社团会议作出变更的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件、修改后的章程、社团登记证(正、副本)、社团印章,办理变更手续。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程序 提供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机构备案表、社团会议的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件)。 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答复->出具印章刻制证明。
4、注销登记程序 提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社团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注销银行帐户证明、社团注销登记表、上交社团登记证书及全部印章)办事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公告。
三、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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