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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一、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为特等: 1.三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在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6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爱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进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二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批评残的材料准备 (1)本人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负伤当时治疗的情况及目前的残情,影响功能的程度,并提供可靠的旁证人姓名、工作地址及其他有关材料。 (2)由要求评残人员现所在单位(在乡的由乡人民政府)写清该同志目前身体状况,自上次负伤后有无再受伤的历史。对原施工部队退伍回地方出现矽肺病的工作,并提出应否评残的意见。 (3)申请评残人员负伤时所在部队(或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负伤人的负伤时间、地点及原因,当时治疗及医疗终结的情况。对事隔已久要求补评残人员,要说明当时为何没有评残的原因,现在应否予以评残的意见。 (4)要有确切的档案记载和负伤时的住院病历,凡档案复制件,需经档案管理部门签字核印后生效。 (5)要有二人以上旁证材料,证明人应是直接见证人或知情者。证明人所在单位要证实证明人身份。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时,要有组织、人事、财务部门证明,确认其负伤时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级别、人民警察的警衔级别。 (7)根据评残规定,县(市、区)民政局认为可以考虑评残的,应指派专人陪同去指定医院检查。医院的诊断证明应详细写清伤残的部位、功能障碍的程度,必要时应附X光片、检验报告单等诊断依据,并经医院有关部门核印。 (8)对矽肺病人,民政局要指派专人陪同至市(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院检查、鉴定,并出具陪同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调整伤残等级的材料准备也依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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