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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00号
审批总时限:自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申报材料: (1)牺牲人员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3)所在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县(市)政府直接申报省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6)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2-3人)的证明; (7)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8)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公安或法院的鉴定材料证明; (9)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辑令等; (10)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1)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2)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材料要求: (1)呈报烈士材料要求一人一文,装订成卷,卷首附目录,以便于存档备查; (2)家属申请、证明人材料,字迹要清楚,家属、证明人要盖上私章或指印,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证实其身份和所证明情况的可靠程度; (3)证明材料取证时,凡证明人自己能写的,不要由调查人代笔,防止出现各类证明一种笔迹,一个语调而没个性。代笔人的证明,要详细记录证明人原话,知道一事证明一事,越细越好,防止出现道听途说或笼统概括; (4)除犯罪分子口供、书面交代、敌伪档案、党史资料可以复印或抄录(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外,其它附件必须原始件; (5)一案中涉及几个牺牲人员的,既要求一人一文,又要求分别附入相同内容的有关附件(同时报送时可用复印件)。 (6)填写《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每个栏目文字要精练,内容详实,注意把握其政策性(参加革命时间、牺牲时间要确切;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界限不能混淆;烈士生前没有尽过抚养责任或者没有生活过的养亲,不能填进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