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变更
 
福利企业变更

事项内容: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今后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确认权限的通知》﹙浙民工办字[1993]60号﹚第2条:"今后,审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和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由县﹙市﹚民政局申报,市﹙地﹚民政局审核,并报省民政厅确认发证"。
﹙2﹚《关于重申审批新办福利企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工办字[1995]25号﹚第6条:"…变更福利企业名称必须将原福利企业正副本、变更批文、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等一并交省民政厅审核"。

审批收费依据: 同意变更的企业由发证单位省民政厅收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换证工本费50元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独立的场地、产品、经营和财务;"四残"人员安置达到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生产经营项目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四残"人员生产劳动或经营;"四残"人员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设施及制度;财务管理、经济结构符合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  杭州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地址:  戒坛寺巷21号
联系电话:  85156138
联系人:  李惠秋羊鑫耀
责任单位电话:  85156138
email:  scb@smz.hz.gov.c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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