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84]号﹚第4部分第3点:"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
﹙2﹚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第6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三个月
受理条件: 福利企业应当提供福利企业年检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必须自觉接受县以上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的检查,符合年检的有关规定。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抽查 2、市福企办负责检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