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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 |
关于启用《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有关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本着统一格式、便于认定的原则,特制定《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请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认定,地税和国税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附件: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市 民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国 税 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退伍安置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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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地税局、国税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地税局、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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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
附件: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地民政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退役士兵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认定审批表》(附表一);
9、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核查材料及认定办法
1、民政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二是企业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附表二)。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地民政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退役士兵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认定审批表》;
9、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核查材料及认定办法
1、民政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二是企业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附表1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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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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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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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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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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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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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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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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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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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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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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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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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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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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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情况 |
姓 名 |
自谋职业证号 |
劳动合同期 限 |
社会保险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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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
固定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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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免税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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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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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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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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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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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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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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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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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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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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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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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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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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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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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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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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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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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
机关(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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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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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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