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杭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文件

杭民发[2006]76

杭财社[2006]229

 

 

关于调整2006年杭州市区

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04]147号)精神,按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认为,2005年杭州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01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7655元为基数,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相应增长。现将2006年各类人员的优抚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13320/·年,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10800/·年,因病一至四级伤残人员8340/·年。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当地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在1215日后,持有效凭据,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给予补足。

三、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退休或失业,固定收入低于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在1215日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四、调整后的标准从200611日起执行。优抚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

五、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06年杭州市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22006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对象 待遇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萧山区民政局、财政局,余杭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1印发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 杭民发[2006]76号附件.xls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