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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6〕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包底安置。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确有困难需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下达指令性指标。
城镇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6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6年8月1日起至落实安置单位前,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按每人每月3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发至今年6月份,转业士官发至今年12月份。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市)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组织或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资格证书给予500元资金补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各单位招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其军龄以及由政府安置人员当年待分配时间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认定政策执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续接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
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多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3万元奖励。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市区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0年为基数调整至5万元,其他仍按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1〕171号)精神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农村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标准由各区、县(市)或乡镇政府自行确定。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要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方筹措,确保按时发放。
市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后,在次年底就业前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市政府给予其按照杭州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助。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以上年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计算。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伍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助学补助金,2005年冬季起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对复学后经济确有困难的,所在学校应予照顾。复工、复职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置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安置工作文件精神,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含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专人分管,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要注意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信访接待和重点工作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退役士兵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并取消安置资格。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拒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
附件: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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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系统、单位 |
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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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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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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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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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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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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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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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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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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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邮政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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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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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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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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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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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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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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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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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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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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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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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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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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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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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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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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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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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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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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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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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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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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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业银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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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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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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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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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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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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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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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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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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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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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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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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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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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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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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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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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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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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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指标数包括市辖区7、建德市5、萧山区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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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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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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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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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浙江分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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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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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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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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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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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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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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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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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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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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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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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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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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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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